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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5

北區國稅局指出,股票贈與過戶,要檢附國稅局核發的稅款繳清證明書等,否則不但不得逕為移轉登記,民營事業如未通知當事人繳驗稅款繳清證明書等,即予受理,可處1.5萬元以下罰鍰。

北區國稅局日前辦理轄區內未上市櫃公司證券交易稅檢查時發現,受查公司當年度辦理股東股票贈與移轉,僅憑當事人出具的贈與契約書即辦理過戶,未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的贈與稅繳清證明書、贈與稅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等文件,違反規定,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2條規定處罰。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規定,地政機關及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私事業辦理遺產或贈與財產的產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的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的副本;其不能繳附者,不得逕為移轉登記。

根據規定,在辦理遺產或贈與財產的產權移轉登記時,未通知當事人繳驗遺產稅或贈與稅繳清證明書等,即予受理者,屬民營事業,處1.5萬元以下罰鍰。

屬於政府機關及公有公營事業,應由主管機關對主辦及直接主管人員從嚴議處。

北區國稅局提醒,因贈與股票價值低於贈與稅免稅額,得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申報贈與稅,致贈與人常忽略應在股票過戶前向稽徵機關申請核發證明書,證券發行公司在受理股東股票移轉過戶時,應注意當事人是否檢附相關憑證,以免因為違反規定而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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