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808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果要列報佣金支出,必須提出足以證明仲介事實的有關文件,否則會遭到剔除補稅,營利事業要注意相關文件蒐集與留存。

北區局官員表示,最近查核時發現,有甲公司辦理2014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給付乙公司的佣金支出490萬元,但並未提示足資證明佣金支出的相關證明文件,遭到剔除補稅。

甲公司不服並申請復查,主張公司以外銷業務為主,為爭取市場優勢,才支付外銷佣金給乙公司,並檢附合約、匯款單、INVOICEE-mail往來等證明。

但國稅局查核後認為,所提示與乙公司E-mail往來文件,僅可確認每季銷貨交易金額,且甲公司提示兩紙匯款單金額均相同,收款人分別為乙公司及另外一間丙公司,難以認定乙公司有提供居間仲介的事實,甲公司所提的行政救濟也遭到駁回。

如果您對上述報價及程序有任何疑問或需要進一步的資訊,歡迎您瀏覽本事務所的官方網站www.bycpa.com,或發電郵至 enquiries@bycpa.com,或實時通訊軟件(例如WhatsApp, Line, 微信,電話+852 6114 9414),或致電與本事務所之專業顧問聯繫

來源:經濟日報 記者翁至威/台北報導

arrow
arrow
    文章標籤
    佣金 補稅 證明文件
    全站熱搜

    ZOELU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